| 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時,時常出現因交付使用條件不符而發生糾紛的情況,昨天,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二次審議《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(修訂草案)》,補充完善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和公示程序。
商品房交付公示不少于三十天
在交房時,市民們往往會因為住宅條件達不到而和開發商產生矛盾,對此,《修訂草案》中進一步細化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,尤其是對基本生活配套設施部分進行了逐條陳列:
《修訂草案》規定,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,生活用水應已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;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絡,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;小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,應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;
小區內電話通信線、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應敷設到戶;住宅小區的雨水、污水排放已納入永久性排放系統,確因客觀條件限制,也要確定臨時排放期限;
小區內的綠化建設已經按照園林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方案完成,如因季節原因未能完成,則需在小區內公示完成期限。
《修訂草案》還規定,商品房在交付時,應已依法選聘了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管,并簽訂了書面物業服務合同,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。
房產企業應在交房前五天于顯著位置公示上述條件達標情況,且不能少于三十天,這樣,業主在交房時就可以根據上述條款逐一比對了。
取消房產企業設立準入門檻
一審《草案》曾規定,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,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,這一門檻可能將一些小型房地產企業排除在市場外,有違平等競爭的原則,因此,在《修訂草案》中刪去了這一準入門檻。
《修訂草案》還規定“二、三、四級房產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,應當每三年申請檢驗資質等級”。
在一審中,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,一審《草案》中對項目聯建的條件沒做明確規定,不利于規范此類行為,因此,在《修訂草案》中就明確規定:項目聯合建設應當是在項目已取得批準文件,建設規模已確定的前提下;同時,項目土地出讓權出讓金已支付完畢,并取得土地使用權;
值得一提的是,《修訂草案》規定,聯合建設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,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聯合建設,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