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2月10日,大渝網從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獲悉,新修訂的《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》(下稱:條例)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條例中對出租車司機提出12項規范,其中包括車內不得吸煙,接受電召后不得無故拒載等。同時,汽車租賃經營也納入道路運輸管理范疇,新增和確立了汽車租賃經營管理制度。
市運管局介紹,修訂后的新條例在內容上進行了較大充實和調整。主要體現在將汽車租賃經營納入道路運輸管理范疇,新增和確立了汽車租賃經營管理制度。同時新增和完善了管理規范,對機動車維修、出租車駕駛員管理,駕校和教練員規范都新增和調整了相應條款,并設定了相關處罰。
打車
出租車司機車內不得吸煙 不聽勸阻或吊銷從業資格
條例根據管理實際,對出租汽車客運及其駕駛員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、新情況增加了管理規范。條例中指出,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1、衣著整潔、語言文明、禮貌待客,明示服務監督卡;
2、不得在車內吸煙;
3、未經乘客同意,不得搭載他人或者繞道;
4、按照規定的計費標準收費并出具規定的票據;
5、空車標志燈開啟時,在允許停車路段不得拒載;
6、接受電話召車后,應當及時提供客運服務,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服務的,應當及時告知電召人;
7、在設有出租汽車候乘站點的火車站、機場、港口、長途汽車站等客流集散地,依次排隊候客;
8、不得中途甩客,,車輛故障等原因不得倒客;
9、不得在未開啟空車標志燈的情況下攬客;
10、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、音響等車輛設備設施;
11、執行國家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、標準。
條例規定,如果出租車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條,將面臨200元至2000元罰款,同時可能被暫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責令單車停運5天到30天;情節嚴重的,還會被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、道路運輸證。
租車
汽車租賃公司不得提供代駕 小型客車租賃設行政許可
條例首次將汽車租賃經營納入道路運輸管理范疇,新增和確立了汽車租賃經營管理制度。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1、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;
2、沿途攬租;
3、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,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車輛;
4、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;
5、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一旦違反上述規定,相關汽車租賃經營者將被責令改正,并處3000元-20000元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;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經營許可證。
此外,條例還明確了小型客車租賃行業的準入門檻,要求從事小型客車租賃經營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,有20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小型客車,租賃車輛保險手續齊備,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、停車場等。
學車
教練員不得“吃拿卡要” 最少罰500元
市運管局表示,條例針對駕校和教練員不按教學大綱開展培訓、不在核定場所開展教學培訓、教練員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突出問題完善了相應的管理規范。
條例中指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1、收取學員財物;
2、酒后教學;
3、使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;
4、在教學期間離崗;
5、在教學期間未隨車攜帶教練員證和教練車標志卡;
6、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。
如果發現駕校教練收取學員財物、飲酒后教學、使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或者在教學期間離崗的,將面臨500元-3000元罰款。如果未隨車攜帶教練員和教練車標志卡的,處50元-200元罰款。
此外,如果駕校在未經核定的場所開展培訓,使用非教練車輛開展培訓,對學員培訓學時弄虛作假,將面臨最高20000元、最低5000元罰款。同時,還可能被責令1到6個月內停止招生;情節嚴重的,駕校將被吊銷經營許可證。
修車
禁止擅自更換機動車上完好部件
條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更換機動車上完好部件、不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等新增了管理規范。條例中指出機動車維修經營禁止下列行為:
1. 承修已報廢、無牌照的機動車;
2. 使用假冒偽劣機動車配件維修機動車;
3. 擅自利用機動車配件拼裝、改裝機動車;
4. 超核定范圍維修機動車;
5. 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合格證件;
6. 擅自更換托修機動車上完好部件;
7. 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;
8. 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;
9. 虛列維修作業項目或者收費后不予維修。
條例規定,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、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、虛列維修作業項目或者收費后不予維修等,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10日以上30日以下;拒不改正的,吊銷經營許可證。 |